《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一篇:抚顺市邮编
下一篇:喜欢的诗句
相关文章
代通金
07月28日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07月22日
试用期最长
07月07日
人员性质填什么
06月27日
工作制有几种
06月19日
劝退和开除的区别
05月03日
最新文章
千祥云集是什么意思
陈梦妍
躬耕于南阳
谢苗电影
解释权
台州话
热门文章
蔡伦竹海
秦国历代君王
乌鲁木齐特产
海市蜃楼是什么
公共垃圾桶
鄂是哪里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