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产品是属于直销还是传销?
完美是家正规的直销企业。传销和直销在模式上大同小异,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但其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直销是以销售优质的产品以及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基础的,也是在消费的同时可以转换为一种投资者与受益者的身份。传销则是咱们通常讲的“拉人头”来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是不法分子的一种敛财的手段。直销传销辨别注册公司正规的直销公司在工商局会有8000万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的保证金;而非法传销组织则是不存在公司或是打着其他合法公司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也有些传销公司为了增加信誉度,注册小公司或虚构注册公司。产品多元正规的直销公司产品属于多元化的,且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公司研发生产的,而只有少部分属于代理或不代理其他公司产品;传销组织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较单一,且大多数产品都属于三无产品。也有很多非法传销组织会假借其他知名公司的产品,但其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教育系统正规的直销公司有完善的教育系统,以及教育专家讲师团队等;传销组织,则只有团队成员组织的培训。专卖店正规的直销公司会有专卖店;而传销组织没有专卖店。退换货系统正规的直销公司有完善的退货和换货系统;传销组织则不可能给你退货退款的。扩展资料:直销是合法的。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厂家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传销是违法的。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参考资料: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百度百科完美保健品-百度百科直销-百度百科传销-百度百科
完美是直销还是传销
你首先得认识整个完美的传销体系(四个组成部份): 1、完美日用品公司是取得直销资格的合法企业,主要生产完美系列产品,并把产品销给各专买店。 2、由完美日用品公司委托培训“直销员的培训班”,主要对学员进行“洗脑”,教授的就是传销的那一套理论,培训班的讲师都是“忽悠大师”。听了那些“忽悠大师”的课,学员百分之百相信“只要做了完美直销,半年就可以买车买房”。 3、完美专买店,负责把完美产品销售给学员,直接发展下线并对学员进行业务指导。 4、传销人员,负责购买完美系列产品并直接发下线。 完美日用品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直销员的培训班”(门票、资料收入)、完美专买店(产品销售收入)这三个部门的经济收入,都是由传销入员个人掏自己腰包来实现的,传销员所得不是人民币,而是“积分”,所以你一旦加入完美传销团队,就意味你就为这三个部门“打工”,而且是心甘情愿的倒贴钱的“打工”。 一旦加入完美传销组织,就意味你开始在耗尽金钱、浪费时间!思维被控制,会错失许多发展、发财的机会! 完美搞的传销形式很容易辨别的,即认购一套完美产品加入会员——发展下线——按下线销售积分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完美属于直销还是传销??
1、完美是直销。2、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完美产品是直销还是传销呢
这个问题解答过很多次,其实弄清一个问题就知道是不是合法的,一个是直销、一个是传销,直销合法,传销非法。非法传销与直销是有几个区别的,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第二,就是看看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传销往往没有优质产品,直销是有真正的优质合法的产品,并且对于企业是销售产品为主,并非像传销那样只收钱没有实质产品;第三,就是看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第四,就是看有无退货保障制度,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也有个别提供产品,但是提供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第五,看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例如完美,你发展的人多,办卡多,但是对销售业绩不好,仍然无法挣钱);最后,看有无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根据这些特点,完美其实是符合直销行业的原则的。直销目前在国外是很热门的行业,但是中国刚刚引入直销时候,就有非法份子搞传销,之后老百姓就对直销没有了好感,也就对直销行业造成了重创,中国直销首先是要讲之前的误区解决才可以有效发展,直销行业本应是为社会就业减少负担的重要行业,但是在中国却往往不被认可,这个让百姓走出误区的担子就放在了中国直销人身上。 完美公司完全符合直销特点,并且是正规公司,但是不得不承认,部分直销员误导了消费者,他们灌输完美产品可以治病的概念,保健品就是保健品,它有清理体内垃圾、调理身体机能、补充身体所需要的元素的功能,但是并不能在生病时完全代替药物,是药三分毒,但是药物也是有它存在和使用的必要性,是保健品无法代替的。 所以可以这么说,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完美产品是直销员个人的错误行为,公司的经营模式完全合法。
完美是属于传销还是直销呢?
完美是家正规的直销企业!传销和直销在模式上大同小异、只是一种销售方式而已、但其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直销是以销售优质的产品以及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基础的、也是在消费的同时可以转换为一种投资者与受益者的身份、传销则是咱们通常讲的“拉人头”来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是不法分子的一种敛财的手段而已、 下面是辨别直销与传销的方法,希望能够帮助您!1、正规的直销公司在工商局会有8000万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的保证金。而非法传销组织则是不存在公司,或者是打着其他合法公司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当然了,也有一些传销公司为了增加它的信誉度问题,也出现在当地的公司注册一家小的传统公司,或者虚构注册公司。2.产品:正规的直销公司产品属于多元化的,并且,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其公司自己研发生产的,而只有少部分属于代理,或不代理其他公司产品。传销组织的产品,一般情况下比较单一,而且大多数产品都属于三无产品。也有很多非法传销组织会假借其他知名公司的产品(但,其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近年来出现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传销产品,比如:远程教育、集资、政府工程、网上店铺、原始股票等等3、教育系统正规的直销公司有完善的教育系统,以及教育专家讲师团队等而传销组织,则只有团队成员组织的培训。4.正规的直销公司会有专卖店,而传销组织则没有专卖店5.有无完善的退货和换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