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建平案最后判了几年
被告人刘喜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平及其辩护人屈建设、被告人刘喜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夫妇在灵宝市黄河路保安公司楼下其经营的舜鑫烟酒行中,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采取现场或电话报号的形式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刘晓辉、郭转枝、韦跃丽、南旺军、陈精娟等人销售价值三十余万元的黑彩,并上报给李育生(另案处理)、黄超煊等人,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等证言;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报号单、交易明细表、说明、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建平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建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并没有经营国家规定的彩票,该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实质上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黑彩”的性质是利用国家彩票作为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因此,被告人刘建平构成赌博罪,而且是为“黑彩庄家”进行销售活动,其仅是抽取费用,应为赌博罪的帮助犯,应当按赌博罪的从犯定罪处罚。2、目前,国家没有打击“黑彩”的有效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懂法而犯法,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夫妇在灵宝市黄河路保安公司楼下其经营的舜鑫烟酒行中,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采取现场或电话报号的形式私自销售彩票,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刘某辉、郭某枝、韦某丽、南某军、陈某娟等人销售黑彩,并支付奖金。刘建平、刘喜乐夫妇从彩民处所收的“彩票”单子上报给李育生(另案处理),与李育生利用建行转账进行交易达2518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号账单及笔记本、辨认笔录、交易明细表、说明等,证实了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扣押物证情况、经营情况、案件侦破情况等;2、证人刘1某,郭某、李1某、孟某、刘2某、陈某、席某、何某、刘3某、南某、李2某等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以上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经营数额达25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平、刘喜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成立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无无前科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建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刘喜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刘建平判多久
法律解析:机动车违章多久可以查到 违章分为现场执法和摄像头拍摄两种。 现场执法一般当时或者第二天就可以查询到了。(现在对于 违章停车 的现场执法拍照,都是拍照后自动上传,然后打印出票。) 对于路面监控摄像头所拍摄到的违章,受地区以及当地交管部门采集频率的限制,各地不尽相同。一般采集较快的地区,更新速度在3-7天。一些三四线小点的城市在7-10天,慢的也有7-15天的。一般情况下,如果15天查询不到违章信息,基本可以判定是无违章,但是也不排除个例的发生。 温馨提示: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违章,建议可以耐心等待,每3天查询一次。交管部门一般采集数据都是有固定的频率的,查询出一次违章信息后,大概就能知道大概的采集周期是多少。下次再查询就方便多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