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郑月娥的个人简介如何?
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大紫荆勋贤,GBS,1957年5月13日出生于香港,1980年从香港大学毕业后加入香港政府。自2000年起,先后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办事处处长、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发展局局长。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担任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香港特区国安委主席。扩展资料:主要成就:2007年7月1日,林郑月娥被委任为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局长。履新伊始,就遭遇了皇后码头拆迁事件。皇后码头拆迁是香港特区政府中区政府填海工程的项目。香港民间团体组织策划了一系列静坐和绝食活动,直到政府承诺保留皇后码头。林郑月娥随即身着利落的白色衬衫,单枪匹马到皇后码头与上百名示威群众对话。她解释,学术意见认为皇后码头“未达到一个大的历史价值”,又诚恳表示,“往后我们如果要继续香港的繁荣稳定,我们必须再前行一步,不迁不拆,我做不到。”经沟通,皇后码头拆迁难题得到解决。在社会福利署署长任上,她经常去街道上和露宿的人交流,聆听底层的故事,后来就推行了“露宿者试验服务计划”;为了帮助智障运动员,她申请拨款,成立了“香港展能精英运动员基金”;2003年“非典”期间,连同好友成立“护幼教育基金”。3个月内筹得款项8000万元,支持因“非典”失去父母的儿童,直到他们大学毕业。2020年6月9日,林郑月娥宣布,所有政治委任官员包括行政长官、司局长、副局长、政治助理,2020年7月起冻薪一年,行政会议成员也同意10月起开始冻薪一年,以共克时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郑月娥
2,林郑月娥是谁,她的生平是怎样的?
林郑月娥是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也是香港回归以来首位女性行政长官,她的一生也可以说是充满传奇色彩的。林郑月娥也被外界称为香港铁娘子,可以看出她处理事情丝毫不拖泥带水、雷厉风行,她为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林郑月娥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凭借自己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成就。她大学就读于香港大学,毕业以后考取公务员,成为一名优秀党员,一直在香港担任政府公职,后来成为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在她的生命中,母亲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尽管家境贫寒,但是母亲十分重视它的教育学习,尽自己最大可能为林郑月娥寻找当地最好的学校,给她最好的教育,在教育方面给她提供了最好的资源。丈夫也为了她以后的工作,放弃了去国外教书的机会,留在香港陪着她、鼓励她。正因为身边至亲之人的大力支持,才让她有前进的动力。面对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香港的博彩业受到严重冲击,失业率也逐渐上升,引起了内部矛盾的不断升级。某些心怀不轨之人借此不断挑战特区政府,试图引起祖国和香港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林郑月娥的带领下香港企业开始进行转型发展,利用青年人才的优势让香港企业改变风貌,让香港和祖国关系更加紧密。香港属于中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总是有不少心术不正之人企图使香港和大陆分离,不断制造两岸之间的矛盾。香港也因为这些接连不断的动荡,经济受到冲击,也造成了不少公民受伤,为此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那些心怀不轨之人绝不会再手下留情。 林郑月娥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将支持党中央的任何决定,尽快使香港社会秩序恢复,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 林郑月娥是党和国家的拥护者,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对于打击港独这件事情上,从来不手软,是国家的好公民。
3,林郑月饿为什么姓林郑?
林郑月饿姓林郑是因为在香港、台湾及东南亚部分地区,已婚女性以“夫姓+自己姓名”进行组合。林郑月娥,婚前叫郑月娥,在嫁给林兆波博士之后,冠夫姓改为林郑月娥。香港政商界已婚女士冠夫姓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的女性,主要是因为香港中西荟萃、古今交融,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1、民国法律的影响香港在1971年前,针对中国人没有专门的婚姻条例,是按照《大清律例》、中国传统习俗、英国法律制度等,对婚姻共同作出规范。2、英国习惯法的影响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此,香港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而是沿用了英国的习惯法。
4,林郑月饿为什么姓林郑?
因为香港政商界已婚女士冠夫姓,即以“夫姓+自己姓名”进行组合。如林郑月娥,婚前叫郑月娥,在嫁给林兆波博士之后,改为林郑月娥。在香港首任女特首林郑月娥就任后,特区政府行政署特别发出总务通告,就如何称呼特首及特首丈夫作出规范。比如,在正式场合可称呼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女士”,避免使用“阁下”一词;在致辞时,可称呼为“林太”。通告特别强调,称呼他们夫妻不可以用“伉俪”,因为特首的身份比其丈夫要尊贵。当代姓氏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