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凭证。地方债务可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显性债务是指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务部门公开承诺或由政务部门的特定政策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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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外国政务部门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拖欠工资、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新老挂账、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除了明确的负债外常表现为未支付的应付支出。
隐性债务包括政府部门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政府部门将承担资产损失。这些债务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我国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风险原因
我国地方债务风险的形成是转轨时期政府部门财权、事权分配不协调,举债意愿与举债约束失衡的结果,具有独特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路径。
首先,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冲动与投资约束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借贷投资居高不下。